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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史研究室差旅费管理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7-27 17:14:30

 

 

 

 

 

 

 

 

 

 

 

 

 

驻党史〔201837

 

 

 

 

关于印发《市委党史研究室差旅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本室各科:

《市委党史研究室差旅费管理制度》已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驻马店市委党史研究室

                    2018718

 

 

 

 

 

 

 

市委党史研究室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委党史研究室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驻马店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驻财行〔201712号)、《关于提高市派驻村第一书记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驻财行〔20182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单位人员出差必须按《市委党史研究室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按公里计价出租车)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限额(元)

旺季地区

旺季时间

限额(元)

郑州市辖区(金水区、二七区、中原区、管城区、惠济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

380

 

 

 

其他省辖市辖区

330

洛阳市辖区

4-5月上旬

500

其他省辖县(市)、郑州市上街区

300

 

 

 

驻马店市辖区

300

 

 

 

第七条 因出差期间在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八条 出差期间经单位领导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到县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和通讯费用支出。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至县区出差公杂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通讯相关的费用支出。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

第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和公杂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十二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驻村帮扶工作的,由单位负责报销工作人员驻村工作期间往返常驻地与暂驻地间交通费,并根据工作人员实际驻村天数,按照每人每天7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含伙食补助和公杂费)。在疫情地区帮扶工作的,每人每天增加10元防疫费。驻村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到市属县区、乡镇挂职锻炼(含见习、实习)的,不属于差旅活动,单位不安排各种补助。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常驻地以外长期开展审计、监督检查、巡视、案件查办、项目评审及救灾等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市直机关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以按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开展专项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从牵头部门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不再负担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五条 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报销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不予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驻马店市委党史研究室秘书科     2018718日印制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