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党史〔2018〕33号
关于印发《市委党史研究室财务管理制度》
《市委党史研究室会议与接待管理制度》《市委党史研究室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市委党史研究室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的通知
本室各科:
《市委党史研究室财务管理制度》《市委党史研究室会议与接待管理制度》《市委党史研究室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市委党史研究室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已经室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驻马店市委党史研究室
2018年7月17日
市委党史研究室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监督
1、党史研究室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财务监督。
2、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情况,做出处理。
4、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5、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市委党史研究室每年的财务预决算须在网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条 财务报销及审批
1、财务报销实行联审会签制度,5000元以下开支须由经办人签名后,呈分管副主任审签后由室主任终签;5000元以上重大开支和大额资金使用严格遵守“三重一大”规定,须由室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2、党史研究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审批程序。因公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出差审批单,处级干部由室主任审批,科级及以下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
3、党史研究室工作人员差旅费的报销。出差人员返回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由本人凭出差审批单按规定报销的内容,将差旅报销单填写清楚,经财务人员按财务制度审核合格后,方可按财务审批权限签字报销。
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购置与管理
1、办公用品的购置程序。先审批后购置,一般情况下由所需科室填写购置审批表,提出所需物品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及其他具体要求报秘书科。
2、日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由秘书科负责购置。
3、大宗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按照财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后,由秘书科派专人办理。
4、固定资产的购置按规定经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秘书科和财务人员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公文印发与管理
1、党史研究室的各类公文应到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2、文件和材料一般应由承担起草任务的科室提供电子文本和清样,送达指定的印发单位排版、印刷。
3、承担文件和材料任务的科室须在结算清单上写清文件材料的名称、印制规格及数量,具体承办人和科室负责人须签名。
4、印制文件材料费用一次在2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签字;一次在200至500元的,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别签字;500元以上的,交由秘书科统一印制,否则,将不予结算。
第五条 报刊、邮资及通讯费管理
1、订阅报刊、杂志由秘书科负责收集汇总并列表,按规定审核后报分管副主任审批;临时购买图书,无论数额大小均需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后购买。
2、邮寄机要件、公函实行登记制。邮寄机要件、公函的科室,须由经办人按信封规格、文件内容如实填写邮寄清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后办理邮寄手续,据此按财务管理权限报销邮资。
3、通讯费的管理。党史研究室互联网和固定电话的费用,依市委党史研究室和有关通信公司签订的协议数额,按通信公司相关规定结算。
第六条 福利费管理
1、在市内看望慰问本单位的伤病员(含离退休人员),应由分管副主任批准,秘书科办理。由分管该伤病员工作的领导带领该伤病员所在科室人员一同看望慰问;看望慰问离退休人员伤病员,一般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人员一同看望慰问。
2、在外地看望慰问伤病员,经办人员应通过电话向分管副主任报告,批准后方可办理,返回后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按财务管理权限签报。
3、市内和外地所需慰问品费用一般不超过500元,看望同一伤病员只负责报销一次费用。
4、根据河南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豫工文〔2018〕14号)规定,每位会员每年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节日慰问品。
5、各类驻村工作人员的补助,按照《市委党史研究室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市委党史研究室会议与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需党史研究室提供后勤保障的各类会议,承办科室要根据会议通知详细列出参加会议人数、级别、会议时间、住宿和就餐标准及其他事项,报分管副主任审批后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4〕10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实施。会议用餐一律用自助餐,不配烟酒。
第二条 接待上级及其他市外来客,一般应由相应科室根据考察公函或电话记录单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开具接待安排单,按照规定标准接待,以自助餐为主,不得摆放烟酒,座陪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第三条 因工作加班误餐,确需安排就餐的,加班科室应提前向分管副主任报告,批准后由秘书科按自助餐标准在定点饭店安排。
市委党史研究室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市委党史研究室固定资产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职责,防止固定资产流失,真实反映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令)、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豫财办资[2007]49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置的资产、使用出租房屋收益购置的资产、及其它经法律确认为我室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规章制度,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高效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室主任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科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明确一名同志为全室固定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机关资产购置、出租、处置的有关报批手续,合理配置机关各部门所需固定资产;
2、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做好机关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和统计报告工作;
4、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调剂、受赠和调拨等活动引起的固定资产增加。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相关采购人员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第八条 购置后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登记,注明使用部门、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时间,经部门使用人、资产管理员签字后,作为固定资产增加的依据。
第九条 各科室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蛀等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 当机构调整、人员调动时,固定资产可进行调剂,由资产管理员对实物进行盘点,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或核销,包括出售、报损、报废等。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1、闲置的固定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3、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4、已经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固定资产;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使用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室领导班子审核、鉴定、批准,报财政局审批后,由资产管理员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财务,财务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对清查情况进行公示。清查时,由资产管理员按台帐进行实物清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市委党史研究室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史研究室一般公务车辆的配备,严格按照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条 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指中心城区以外(含驿城区的乡镇)可以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中心城区以内,除车辆洗车加油和维修外,不得使用一般公务用车。
第三条 因公使用一般公务用车,需填写派车单,明确用车科室、乘车人员、事由、用车时间、行车路线、返回时间、驾驶人员等内容,经分管领导签批后,交由秘书科备案。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等特殊公务来不及填写派车单的,须事后按照程序补填。
第四条 驾驶员收到领导签批的派车单后方可按填写内容出车。驾驶人应安全文明驾驶、杜绝违章,爱惜车辆、科学使用。出车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将公务车辆停放在非公务活动场所。坚决杜绝违规用车。
第五条 出车任务完成后,驾驶人将车辆按要求停放办公区,完善派车单后交回秘书科存档。实行违章责任制,因驾驶人违章驾驶出现的各种处罚由驾驶人负责。发生安全事故赔偿或由此引起的各种民事、刑事责任等,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依法处理。
第六条 维修公务用车或洗车、加油,须填报派车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行。
第七条 公务用车的油料由财务人员经领导签批后足额保障,转帐定点采购。
第八条 需要用油时,由用车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第九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内外洁净、车况状态良好。应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市纪委《节假日公车封存制度》等有关规定,禁止公车私用和酒后驾驶,违反者依纪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自负法律责任。
第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保养与维修。根据车辆厂家的技术、质量、费用、信誉等综合因素,由分管领导牵头,秘书科及驾驶员参与,选择确定维修厂家。定点维修厂确定后,双方应签订服务协议,一般每年签订一次。
第十一条 车辆保养与维修程序。车辆需保养或维修时,驾驶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秘书科备案,按财务管理权限报批后送修。因公外出车辆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应先电话报告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维修。

中共驻马店市委党史研究室秘书科 2018年7月17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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